入学年龄为什么要以8月31日为界
受理部门 厅基教处(省德育办)
信件内容
尊敬的省教育厅叶仁荪厅长: 又是一年开学季,很多人除了面临学区选择等问题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有没有到年龄的问题。各学校都贴出来,要求年满6周岁的才可以入学,而且特别强调是8月31日及以前满的才算。 一、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到国家层面有以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每个公民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但2006年修订的,以及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未规定年龄。 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和第二款明确“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以及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国家层面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入学年龄,更没有划定以某一个时段为界的儿童不可以入学(就读小学),反而是明确了国家必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二、经查询江西省有关法规,了解如下情况: 1.在公开的网站上查询到省教育厅于2013年11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赣教基字〔2013〕71号)中明确规定:“一、坚持划片招生,严格实行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从201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各市、县(区)必须严格实行义务教育划片招生(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合理设置招生范围),任何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都不得举行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考试或变相考试,不得擅自附加条件作为选拨新生入学的依据……”,该文件明确了,义务教育要实行免试就近入学,而且不得擅自附加条件作为选拔新生入学的依据。这条是不是也意味着,学校不得附加“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等类似这样的前置条件。 综合以上材料,是否可以推断,学校将当年8月31日前未满6周岁的儿童挡在校门之外,违反了《义务教育法》? 继续查找公开的有关文件,省教育厅于2014年2月21日下发了《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赣教基字〔2014〕1号),以1号文件的形式规定“2、工作原则。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凡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免试就近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这里出现了“年满6周岁等规定”,我想大多数学校肯定以此为依据,拒绝当年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但该文件并没有“未满6周岁儿童不得入学”等规定,也没有要求“未满6周岁儿童”需采取什么方式才能入学。但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意味着同样不得附加其他过多的条件来禁止“未满6周岁儿童入学”。假如该文件被理解为“未满6周岁儿童不得入学”,地方政府的法规如果明确规定“未满6周岁儿童不得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意味着这样的规定应该被撤销。 既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未满6周岁的儿童不得入学”,那实际操作中,又发现了新的问题:未满6周岁入不了学籍。有些学校也以此为由不接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根据教育部2016年8月31日公布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常见问题及解答》明确“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该解答非常明确了“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所以,学校以“未满6周岁入不了学籍”为由拒收学生的做法也是被教育部明令禁止的。 1.既然法律明确规定要保障适龄儿童入学,又没有明确规定未满6周岁的儿童不得入学,请问:学校拒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江西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日前还未出台,希望“十三五”规划能回应群众关于入学年龄的有关呼声。 
回复内容
您好! 您关于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的建议来信收悉。您在信中询问的“入学年龄为什么要以8月31日为界”,现就有关情况做如下答复: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执行,《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此,年满6周岁的儿童为法律强制执行义务教育的对象,政府有义务提供入学服务。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没有对小学一年级学生入学年龄做更为具体的规定,也没有对入学年龄的界定划出明确时间界限。 考虑到9月1日为开学时间,目前我省各县(市、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基本以这一时间为准来界定儿童是否年满6周岁、是否必须提供义务教育服务,这是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同时,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对于年龄未满6周岁的儿童是否能够入学,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学位情况统筹确定。
回复时间 2016-10-20 13: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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